【ISO 45001系列】 規劃-規劃的概述與危害鑑別

發布日期:2022/04/05

前言

在結束了外部議題、內部議題而對於組織有基本的了解,也建立組織該有的各單位角色權責、教育訓練制度、溝通制度以及文件化保存資訊以後,就可以開始進行整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來說最重要的「規劃」流程了。

為了避免讀者表示筆者一直都在不同篇文章裡面置入性行銷(?)自己其他幾篇文章,筆者這邊就不把其他的文章連結貼在前言啦,有需要的讀者可以再回到上一頁翻看: D。

好的「規劃」在後面執行的時候才能更加順暢,因此在規劃的這個部分,一樣有鑑於每一篇文章的篇幅有限,因此筆者會拆成好幾篇文章來細細討論。

這一篇文章筆者會先簡單介紹一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運作原理,接著會談到ISO 45001的條文規範在「規劃」以及「執行」這兩個章節的架構與內容。再來就會提到「規劃」中的第一個重點:「危害鑑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運作原理

一般來說在介紹管理系統的架構時,這應該是最一開始就要先說的事情。但是筆者自己認為,從這一篇文章開始提到的內容,比較會跟一般管理系統的運行架構有關,前面幾篇文章的重點比較像是對於組織有一個初步的了解,以及架構可以運行系統的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最基本的理論架構,是來自於由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建立的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ies)中的「管理的系統方法」(Systems approach to management)。該理論描述一個普遍的系統包含四個元素:輸入(Input)、過程(Process)、輸出(Output)以及回饋(Feedback),系統外的一切因素則稱之為外在環境(External Environment),表示如下圖[1]

系統理論中四個元素的關係

然而,除了前面所述的系統方法外,組織還需致力於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持續不斷的改進,因此需要比照由戴明提出的戴明循環(Deming cycle),實務上又名Plan-Do-Check-Act流程(下簡稱PDCA流程)為另一理論架構來進行。

戴明循環一共包含四個步驟:1. 規劃(Plan):找出有待解決的問題,對於問題蒐集資料並進行分析,並且由分析的結果所獲得的訊息提出建議;2. 執行或實行(Do):對於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進行測試;3. 檢核(Check):對於這些實行的解決方案評估其效益;4. 處置或行動(Act):依照執行的效果做處理,如果執行的效果是好的,便以該解決方法作為以後的解決方法,如果執行的效果不好則重新回到規劃流程,調整原先的解決方案,透過一次次進行戴明循環,便能逐漸改進整個系統[2]。縱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至今有各種不同的標準,但不論是那一種標準,都不超出戴明循環的基本概念[3]

而ISO 45001的標準如同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將其方法建立於PDCA流程之概念之上,而其與PDCA程序對應之章節架構如下圖所示。

PDCA流程與ISO 45001標準架構間之關係

PDCA流程適用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ISO 45001標準將其定義為:1. 規劃:決定及評鑑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的風險與機會,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與過程;2. 執行:依照規劃實施過程;3. 檢核:監督和衡量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相關的活動和過程並報告結果;4. 行動:採取措施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和管理系統。

ISO 45001於「規劃」及「執行」的規範架構

看到這個標題讀者可能會問,現在要介紹的內容不是PDCA流程裡面的「規劃(Plan)」嗎?為什麼突然又提到「執行(Do)」?

這個原因跟ISO 45001的條文架構有關。

一般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規劃」,主要涵蓋的內容包含危害鑑別、法規事項探求、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的建立、風險與機會評估以及處理風險及機會的措施規劃,更廣義地來說,「績效評估」的規劃其實也是屬於PDCA流程中的規劃流程。

但是在ISO 45001標準中,對於危害鑑別、法規事項探求以及風險與機會評估等三個部分係規定於「規劃」一章節中,處理風險及機會的措施規劃則是規定於「運作」一章節中。而對於績效評估的規劃,則是放在「績效評估」一章節中。

有鑑於此,筆者為求此一部分的完整性,也方便實務上的操作,因此並不採用ISO 45001標準中的章節順序,而是以本篇以及後續的文章主要的架構為主,並說明各個部份於ISO 45001標準的相關規定,以及應如何執行方能符合標準之規定。

但是,針對績效評估的部分,考量到績效評估從決定績效、決定評估方法等一脈介紹下來較好理解,因此筆者此一部分不涉及績效評估的相關內容,而是會留到後面特別有一篇文章來整理所有與績效評估相關的程序。

後續對於「規劃」的部分,筆者會以不同篇的文章分別去討論危害鑑別、法規事項與其他事項的探求、風險評鑑與機會、管制措施規劃等內容。而在這一篇文章後面的部分,筆者會優先來討論關於「危害鑑別」的具體實務做法。

危害鑑別於ISO 45001的規範

「危害鑑別」是屬於ISO 45001的「規劃」一章節中,處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以及機會的措施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風險(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isk, OH&S risk),於ISO 45001標準中的定義,是指與工作相關,可能會造成受傷或健康妨害的危害事件或暴露可能性。

而職業安全衛生機會(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opportunity, OH&S opportunity)則是可能導致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改進的狀況,像是涉及危害鑑別、如何溝通、分析和消滅已知的危害。

若組織要規劃對於職業安全衛生風險以及機會的措施,則必須先瞭解組織本身的情況、決定何種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與機會需要加以處理,再決定對於該風險與機會應為何種措施。

因此ISO 45001標準要求組織在規劃處理風險和機會的措施時,必須要將前述「組織前後環節」針對組織的先期審查內容納入考量。在決定何種風險與機會需要加以處理時,也必須同時考量危害、職業安全衛生風險與機會、法規要求事項以及其他風險、機會及要求事項。

危害(Hazard),即潛在會造成人員受傷或健康妨害的來源,可能為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生理性、機械性、電氣性或基於動作與能量。「危害鑑別」根據ISO 45001標準之定義,係指辨識和瞭解存在於工作場所以及對工作者潛在會造成人員受傷或健康妨害的來源。

危害鑑別可以幫助組織辨識和瞭解存在於工作場所以及對工作者的危害,用以評鑑、確定優先順序和消除危害或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因此ISO 45001標準要求組織必須建立、實施和持續並且以主動積極的方式執行危害鑑別。

但是ISO 45001標準並未規定危害鑑別的過程應如何進行,僅規定於危害辨識的過程應至少納入考量以下的事項:a. 工作安排方式、社會因素、組織的領導及文化;b. 日常運作或正常工作活動引起的例行性,和偶而或非預期的事件所引起的非例行性活動與情況所造成的危害 ;c. 以往組織內部和外部相關事故,包含緊急狀況和原因以及潛在的緊急狀況;d. 人員,包含在工作場所的人員、工作場所附近的人員以及非組織直接管制場所的工作者,如移動的工作者,或需出差到另一個地點執行工作相關活動的工作者,以及在家工作或獨自工作的工作者;e. 其他議題:受組織管制或是非受組織管制,在工作場所附近因工作引發的情況,或會造成工作者受傷或健康妨害的情況;f.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變更、危害相關的知識和資訊的改變,包括已發表的文獻、研究和開發、工作者的回饋等。

本文建議的危害鑑別具體化做法

危害鑑別除了可以幫助組織了解工作場所中對於工作者可能的危害以外,對於後續評鑑、確定優先順序和消除危害以降低職業安全衛生的風險評鑑來說,更是重要。

可以說是,若危害鑑別的步驟不完善有疏漏,則可能造成後續風險評鑑時,因對於特定危害並未納入優先順序考量,更甚者在後續管制措施的規劃上對於危害並未管制,而有機會影響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但是危害鑑別最大的問題在於,隨著組織大小規模不同,危害鑑別的規模和複雜度也大不相同,故沒有一個標準的流程與清冊,也因此常常造成組織進行危害鑑別時會有疏漏的問題,即便是同組織,每個人作出來的結果可能也都不相同。

故筆者在這篇文章中,希望能建立一個盡量能適用於各組織規模,並且符合ISO 45001標準的危害鑑別流程。

針對以下所建立的標準化及程序化的危害鑑別流程,組織依然可以依據其規模與性質,為適當調整,合先敘明。

危害鑑別的範圍

在進行程序化的危害鑑別程序前,組織必須先確定危害鑑別的範圍。

所謂危害鑑別的意涵,並不只是包含從該範圍中探察可能的危害,亦包含從該特定範圍中找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關的危害資訊,前者如對於工作場所內針對工作者評鑑其可能的危害,而後者則如參考國內外同行業別的職業災害、危害辨識結果等,尋找可能與組織本身有關的危害。

因此筆者參考ISO 45001標準的相關規定,將危害辨識的範圍區分為組織內部以及組織外部,於組織內部的部分又再次分為「現有的危害」以及「過往的危害」,亦包含輸入組織的人、事、物所造成的危害,以及組織因組織活動造成的危害,相關分類及探討議題呈現如下圖。

本文建議危害鑑別需涵蓋的範圍及討論的議題

先以組織內部而言,對於組織內部「現有」的危害主要是針對納入組織制中的工作者,亦即不包含同為工作者的承攬商,或是其他組織採購進組織的服務。

但此類的工作者並不限於在組織直接管制場所中工作,尚包含非於組織管制工作場所但是納入組織體制的工作者,如移動的工作者郵差、巴士駕駛,或出差到另一個地點執行工作相關活動的工作者,以及在家工作或獨自工作的工作者。對於工作者的危害鑑別,須注意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要求對於造成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特別要求須進行危害評鑑,故對於母性健康部分的危害不可忽視其相關規定。

針對現有危害的評鑑,因為主要是針對工作者,筆者建議可以與前述「組織節後環節」中的「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盤查之結果連動,針對特定的工作內容或特定職稱的工作者進行危害鑑別,較不容易發生疏漏的情況。

而所謂組織內部「過往」的危害,主要係根據ISO 45001標準,認為危害鑑別的範圍須包含組織內部過往的相關事故,配合實務[4]見解之建議其相關事故的內容涵蓋虛驚事故、職業災害事件以及緊急情況,筆者建議在盤查的時候亦可以配合前述「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的方式,針對不同職稱與不同工作內容盤查其虛驚事故、職業災害事件以及緊急情況,較可以避免發生疏漏的情形。

ISO 45001標準除了針對組織內部的現有及過往進行危害鑑別外,於「運行」一章節規定組織需針對採購產品或服務時須建立、實施管制,對於可能造成危害的產品、有害材料等,組織必須在引入工作場所前評鑑、消除其危害,並降低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但其實對於採購產品或服務應規畫管制措施之規定,並非僅有ISO 45001標準有要求,事實上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亦有相同的規範。

組織若將一部分的功能或過程,安排承攬商執行時,對於其採購的過程、外包的組織功能或過程亦要求組織必須進行危害鑑別,而事實上對於外包組織部份業務於承攬商的危害評鑑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亦有類似的規範。

另外對於進出組織管制工作場所的外部人員,如訪客或其他人員,ISO 45001標準要求組織也必須進行危害鑑別。

綜合以上ISO 45001標準之要求,筆者將其歸為「進入組織人事物所造成的危害」一類。

除了進出工作場所的外部人員外,承攬商、組織採購的服務雖然非組織內部體制下的人員,但本就被歸類為是「工作者」的範圍,因此於「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所建立的清冊中,會有相關依職稱或依工作內容建立的盤查資料,因此可以連動該盤查資料進行危害鑑別即可。

而對於採購產品包含原物料、機械設備等,可以直接透過後續筆者於其他文章談到的「採購管制」措施,亦可符合ISO 45001標準的相關要求。

需注意的是,進出組織管制工作場所之外部人員,不一定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需涵蓋之工作者的範圍,故此處的進出工作場所之外部人員係作為一危害來源的探討對象,筆者認為可以於評鑑工作者的危害時,於工作內容的部分探討工作者是否有與外部人員接觸之可能,而該外部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為何,亦即將此類外部人員作為工作者的危害來源之一。

組織製程中或是活動中可能產生廢棄物,組織因應環保相關法規的關係可能設有對應的處理程序,此過程中該廢棄物可能為工作者危害的來源之一,因此必須將此納入考量。

而組織活動可能造成的危害除了對於工作者會有影響外,對於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涵蓋的外部利害關係者,亦須考量其危害鑑別。

按筆者於「【ISO 45001系列】「外部利害相關者」與「組織外部議題」之範圍與界定方法」一文中提及的部議題之利害關係者的需求與期望盤查,外部利害關係者的需求可能是不希望受到組織的活動影響,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在進行規劃時,必須要考慮到利害關係者的需求與期望。

言下之意,就算外部利害關係者不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涵蓋的對象,但因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本身規劃及實施時都須將利害關係者的需求與期望納入,故筆者認為仍需進行因組織活動而可能影響外部利害關係者的危害鑑別。

對於組織外部範圍所進行的危害鑑別,須包含ISO 45001標準中要求的「受組織管制工作場所附近各種可能產生的危害」,其理由在於,該危害可能會造成工作者受傷和健康妨害的情況,但因其並非發生於工作場所內部、亦非工作者工作活動前往,故本文將其分類為組織外部。

另外針對組織外部危害資訊來源的部分,本文參照實務見解[4]以及ISO 45001標準之相關規定,認為須包含國內、外同行業別、相關行業別的虛驚事故、職業災害事件及參考其危害辨識資料,尚需包含原本既有危害鑑別知識的改變、已發表的文獻、研究和開發與工作者回饋等。

程序化危害鑑別流程

決定危害鑑別的範圍後,可以看出危害鑑別的內容其實涵蓋兩個部分,分別為:危害資訊的蒐集以及對於特定對象的危害鑑別。

危害資訊的蒐集

在危害資訊蒐集的部分,包含組織內部以及外部同行業、類似行業別的虛驚事故、職業災害事件以及危害鑑別相關資料。

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只要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都必須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甚至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死亡災害、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等特定規模的職業災害,雇主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因此筆者認為針對組織內部的職業災害事件,可以查詢組織往年職業災害的調查報告即可一目瞭然。

對於危害鑑別的相關資料以及虛驚事故,因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要求,不論何種規模的組織皆須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及一定規模以上之組織需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故不論是安全衛生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組織皆有往年危害鑑別的相關資料可供參考,因此對於這方面的危害資訊,筆者認為參考該資料即可。

較為麻煩的是組織外部同行業、類似行業別的虛驚事故、職業災害事件以及危害鑑別相關資料,除了特定規模的職業災害事件須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而可以透過外部管道如勞動部相關之統計資料、新聞等外部管道查詢外,其他如危害鑑別資料、虛驚事故或是較小規模之職業災害較難以從外部管道取得,故筆者建議可以透過行業別之交流與相關研討會,甚至透過自主性建立資訊共享之資料庫,來取得相關危害資訊來源。

對於危害知識的知識與改變,筆者建議可以參照勞動部、科技部委外執行的相關計畫,或是學術界相關文獻作為了解相關內容的途徑。

而工作者的回饋則可透過筆者於「【ISO 45001系列】 制度架構-溝通制度與文件化資訊的保存制度」一文中所建議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前所建立之溝通制度,諮詢工作者或鼓勵工作者回報。

特定對象的危害鑑別

特定對象的危害鑑別,於前面對於危害鑑別範圍的概述中可知應包含組織所有工作者、組織自外部採購之產品與服務、進入組織的外部人員以及可能受到組織活動的外部利害關係人。

針對此一類型的危害鑑別,筆者建議可以連動筆者於「【ISO 45001系列】 「組織前後環節」中的「組織內部議題」探求範圍與內容 」一文中所提及的「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中所建立不同職稱或不同工作內容之清冊,以下將細部說明對於此一類型之程序化危害鑑別概念,及針對次分類不同對象應注意事項。

由於危害的種類眾多,相同種類的危害可能係來自於不同的來源所引起,甚至同一個源頭亦可能造成不同的危害,這一點需特別注意。

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屬於勞動保護法,立法者對於其規範有兩種模式,一種係規範雇主應有之行為而達到勞工健康促進的目的,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9條之廁所設置之規定;另一種則是因為工作環境、特定機械設備、有害物質等可能對於勞工造成受傷或健康妨害,故規範雇主應有之行為。

對於後者,可以看出若法規規範雇主應為特定行為,則表示立法者認為法規中所規範的特定情況下危害可能發生 ,雇主有為特定防護措施的必要,因此筆者將比照此一概念,並參考實務見解[5]之作法,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為架構,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所規範雇主在特定情況下的應為行為,探討該特定情況下立法者所欲防範的危害為何,進而建立盡量適用於不同行業別之危害鑑別檢核清單,而針對前者為促進勞工健康之相關規定,則不納入危害鑑別清冊建立之中。

ISO 45001標準於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後,要求組織審查適用於組織本身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並檢討法規之守規性,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作為危害鑑別檢核表之基本架構的好處在於,組織進行完危害鑑別此一步驟後,等同於整理完一部分應適用於組織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對於後續探討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守規性現況有莫大幫助。

筆者建議以檢核表的方式建立危害鑑別清單,讓組織在進行特定工作者或工作內容危害鑑別時,能直接以環境中是否有特定危害來源,檢核是否可能有此一危害發生,筆者所建立的危害鑑別清單可以參照下表。

與工作者與工作環境清冊配對之危害鑑別表參考範本,由於完整表單較大,不好以圖片的方式置於網站上,因此詳細檔案的內容可以點擊本圖連結pdf檔案下載

由於不同組織規模、性質不同,適用於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圍亦有極大之差異,甚至須考量到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可能適用的情形,故筆者於本次危害鑑別檢核表中僅納入廣泛適用於各行業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以茲參考,但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即便組織僅考慮上述幾個法規,也必須考量到法規所未規定之危害。

需注意的是,基於ISO 45001標準之要求,組織於評估法規適用情形必須要考量到法規要求事項以及其他要求事項,在筆者以法規作為危害鑑別此一脈絡下,組織製作危害鑑別檢核表時除了將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之規定納入外,尚須將法規和法規要求事項納入,例如法規中並未要求雇主須對於人群推擠可能造成跌倒的危害須有所預防措施,但若組織本身的要求事項或是承諾中有提到,那就也必須列為危害鑑別檢核表中之內容,並依照組織規模進行調整。

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前述危害檢核表的表單中加入「法規依據」,說明該危害檢視項目係參考何項法規而來,並且可以編號的方式連動另一張清冊,說明每個來源可能造成的危害在法規或其他規定上他的要求為何,或是危害的評鑑中是否有注意事項等,如筆者整理如下的表格。

與工作者與工作環境清冊配對之危害鑑別表參考範本相關附註事項,由於完整表單較大,不好以圖片的方式置於網站上,因此詳細檔案的內容可以點擊本圖連結pdf檔案下載

針對不具強制力的其他要求事項,組織可以視該其他要求事項對組織之重要性,或組織是否有給予特定承諾等決定是否納入危害鑑別的內容。

危害分析過程包含定性與定量之分析[6],定性分析係指認知危險的能量、危險的物質等事故的媒介物,或是認知不安全的行為、工作態度和人為的失誤,進而能指認事故原因間的因果關係、偏離正常操作或異常情況的先兆等;定量的分析則是指估計不良後果大小程度、範圍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機率。

筆者此一部分之危害鑑別,著重於危害分析中的定性分析,主要探討工作環境中危害的種類、危害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情狀描述,故於危害鑑別檢核表中,依據法規所規定之情狀加入「可能來源」,並加入「危害可能造成後果的情狀描述」,除了盤查工作環境中是否可能存在特定的危害以外,亦可便於組織描述危害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

而對於危害的種類,如墜落、衝撞等相關定義與分類,筆者是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職業災害之災害類型分類說明表[7]來進行分類。

在危害來源的考量上,由於目前用於組織中的機械、設備與器具種類繁多,且法規針對該特定種類之機械、設備與器具之規定往往並非針對單一危害,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機械災害防止」一章,因此筆者建議危害鑑別時可於大範圍中之「機械、設備」底下建立次項目「各種機械、設備與器具」,並將所有可能因機械、設備或器具可能造成的危害列於危害鑑別檢核表中。若工作環境或工作者之工作內容有使用特定機械,組織可以針對該特定機械逐一調查是否可能造成表列之危害,後續再依照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對於該種類是否有相關規範以及雇主應為之措施。

對於特定對象的危害鑑別,依據其對象的不同亦有不同細節須注意。

對於組織工作者所為的危害鑑別,本文建議可以結合「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此一步驟所建立的清冊,依職稱或依照工作內容,以組織所建立的危害鑑別檢核表逐一檢查各工作內容或工作環境是否具有特定危害。

考量到ISO 45001標準中要求危害鑑別時必須考量工作者例行性以及非例行性的活動、工作安排,故筆者於工作者與工作環境清冊建立時,即於清冊表單上要求組織須了解工作者詳細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以及工作頻率等。

但須注意的事情是,ISO 45001標準中要求危害鑑別時必須要考慮到組織文化或是領導文化,因為可能會有騷擾、排擠的問題,然因為此類型的內容不好陳述於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之清冊中,故筆者於此部分建議組織可將這類型的危害直接列入危害檢核表中。

前述危害的定性分析中,危害除了與危害媒介物接觸之外,尚包含認知不安全的行為、工作態度和人為的失誤。於此一部分關聯者即ISO 45001標準中所謂「工作者的適任性」,除了透過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可以審視工作者的適任性外,筆者建議組織可於危害鑑別檢核表上將「工作者不適任」作為危害來源,並一一審核工作者不適任該職稱或工作內容時,是否可能發生特定危害。

對於組織自外部採購之產品,由於組織採購的種類繁多,且在定期進行危害鑑別後,於下一次危害鑑別前可能又會採購不同種類的原料、產品,因此筆者建議採購的原料、產品的危害鑑別可以直接配合筆者後續針對「採購管制過程」的專篇文章,於採購進組織內部時,再進行危害鑑別即可。

針對進入組織的外部人員,因此類人員不一定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涵蓋的工作者,反倒是此類外部人員可能作為對於組織工作者的危害來源。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從組織工作者的立場,將此類外部人員視為危害來源,藉由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中審視該工作者是否有與外部人員接觸之機會,記載於工作內容中,並於危害鑑別檢核表納入此類外部人員作為來源時可能造成之危害,方便組織檢視。

對於可能受組織活動的外部利害關係人,其危害鑑別的難易度會較前面幾類來得困難。因為此類外部利害關係人往往不為1或2個個體,而是一個非特定人數的群體,但是組織在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又因ISO 45001標準規定須納入外部利害關係者之需求與期望,故無法不考慮其危害鑑別。對於此一類危害鑑別對象,筆者建議可以透過與此類危害鑑別對象接觸管道來調查危害以及來源,像是透過問卷、訪談,或是召開說明會等。

危害鑑別執行時的注意事項

筆者文章中此一部分的危害鑑別,僅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訂定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8]中的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 PHA),所謂「初步」是指針對整個系統進行第一次的危害分析,對於特定職稱或工作內容有全面並重大影響的危害進行調查,並決定該危害是否需進一步或廣泛、深入的分析,主要的功用在於篩選出工作場所中的重大危害[9]。但因為還是需要對於危害的情狀、危害的影響、嚴重性等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因此實務建議於利用檢核表評鑑危害時,實施者必須要具備工作內容相關知識與基礎、富經驗者較佳[9],且需有第一線員工參與危害鑑別流程[4]

結語

從這一篇文章開始,才真正算是進入了以往管理系統的PDCA流程,但其實ISO 45001的特色就在於,對於想要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組織,要求要在建立系統以前先對於組織本身以及利害關係者有一定的了解,而其規範本質上看起來,也對於組織本身運行管理系統的角色建構、單位、教育訓練、溝通等等的制度建立都有一定的要求。

本篇文章先花了一點時間介紹PDCA的流程與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關聯,並且也提出了,ISO 45001本身的條文規定順序其實並非完全比照PDCA的流程,而使得在具體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做法上,有重整其順序的必要性。

而後筆者針對「規劃」中可以說是最重要的第一個程序-危害評鑑來作介紹,因為危害鑑別的程序是否完善,將會大幅影響到後面的管制措施規劃。不過,ISO 45001僅有提及危害評鑑需要考量的要素,而危害評鑑往往又很容易掛一漏萬,故筆者提出了以危害檢核表的方式,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為基底,建立可以適用於所有組織的危害檢核表。

組織可以依據本篇文章提供的基本危害檢核表,以及筆者於他篇文章所提供的工作者工作內容或職稱的清單盤查,配合組織的特性與規模加以修改,就能盡可能避免有遺漏的情況發生。

當然筆者自己也強烈建議,危害鑑別是一個非常吃重對於工作現場了解的程序,因此一定要透過多位有經驗的員工或主管來執行,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外部專家來協助進行,更可以避免遺漏的情況發生。

下一篇文章筆者會以本篇文章的危害鑑別為底,繼續談後面的法規事項與其他事項探求的具體做法,那我們就下一篇文章見囉: )。

參考資料

[1] Health and Safety Excutive,Lecture note: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2] 楊素芬,品質管理,2006年,2版,P.56-P.57

[3] Institutio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Systems in focus-Guidance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2015年,P.3

[4]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一般責任之研究,2015年,P.56

[5] 經濟部工業局,製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實務手冊-ISO 45001,2019年,P.57-63

[6] 黃清賢,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2018年,2版,P.62-P.63

[7]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政府資料開放平台-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表系統之災害類型分類說明表,最後檢索日期:4月5日,檢自:https://data.gov.tw/dataset/41471

[8]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風險評估技術指引,2015年

[9] 同註[6],P.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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