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書被禁?連署憲法法庭,守護言論自由
「小紅書被禁覺得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我們需要憲法法庭還給我們言論自由!」
這篇文章不是替小紅書背書,而是透過禁用事件,探討政府是否合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從資安風險到憲法保障,再到憲法法庭停擺與公投連署的可能性,文章用故事和案例帶你理解「事前限制」的嚴重性,以及公民如何透過制度守護自由。內容包含:
- 小紅書的定位與影響:
- 原本是生活方式分享社群,台灣已有三百萬用戶
- 禁用等於切斷了用戶的數位交流空間
- 政府的禁用理由:
- 資安檢測全數未合格,涉及詐騙案件
- 沒有合法公司或代表人,形成法律真空
- 憲法上的爭點:
- 社群平台的發言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
- 禁用屬於「事前限制」,必須嚴格審查
- 救濟困境:
- 憲法法庭因人數不足停擺,無法審理
- 公投成為突破現狀的工具
- 公民行動:
- 申請自然人憑證,參與公投連署
- 讓憲法法庭重新運作,審查政府措施
發生了什麼事情?
本篇文章開始以前,我想要先強調一下,這篇文章並不是為了小紅書而背書,同時我也認為應當要求小紅書先遵守我國法律。
畢竟其他的社群軟體都有符合法規,小紅書不能是唯一的例外。
而同時我們也應該要曉得,政府的規範與行為不全然都是為了侵害你的權利而設置的,有時候可能是為了要保護你。
但是基於社群有討論相關的議題,所以嘗試分析政府措施是否恰當,合先敘明。
什麼是小紅書?
小紅書是一款中國流行的社群電子商務(Community E-commerce)應用程式,2013年由毛文超和瞿芳創立,最一開始的時候是一個分享海外購物心得和旅遊攻略的平台[1]。
小紅書的核心定位是「生活方式分享社區」,用戶可以在平台上發布以圖片和短影片為主的「筆記」,分享美妝、時尚、美食、旅行、家居、運動等多元生活方式內容。
該平台的特色之一是「種草文化」,也就是說用戶可以透過分享或推薦好物,激發他人購買慾望,這種真實或個人體驗的分享可以大幅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買意願。
另外,根據我國內政部、刑事局或國家安全單位提供的資訊,在台灣目前小紅書的使用者已突破三百萬,尤其在美妝、旅遊與生活方式領域形成社群[2]。
對於三百萬台灣用戶來說,小紅書不只是一個App,更是分享美妝心得、旅行攻略、運動打卡,並找到同好社群的數位家園。無數的「種草筆記」構成的數位生活,而政府如今的禁用決定,等於是直接切斷了與這個社群、以及與同溫層交流所有生活靈感的連結。
小紅書的禁用
2025年12月3日我國數位發展部,分析發現抖音、小紅書、微博、微信及百度雲盤等5款行動應用程式,普遍存有蒐集敏感性資訊、讀取儲存空間、數據回傳與分享等6大風險行為[4]。
數發部更進一步地指出,小紅書在資安檢測中十五項指標「全數未合格」,並且在近兩年涉及1706件詐騙案件,造成約新台幣2.4768億元的財物損失,甚至要求配合調取詐騙相關資料的時候皆不配合[5]。
官方同時點名小紅書具備6大高風險情形,包括過度權限要求、疑似擷取生物特徵與敏感資訊、資料回傳至境外伺服器、背景持續傳輸等,認定其不符合我國資安標準[4]。
此外,政府也強調小紅書並未在台設置合法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導致執法機關在調取必要資料、進行調查與消費者救濟上形成「法律真空」[4][5][6]。
因此,政府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2條發布「停止解析、限制接取」命令,暫定封鎖期為一年[4]。在封鎖期間,小紅書於台灣網路環境將出現無法登入、內容載入失敗或長時間轉圈等使用受限情形。政府建議用戶停止使用並卸載以降低資安風險,但對於使用VPN或沒卸載的使用者,並不會有開罰的情況[4][5][6]。
政府禁用小紅書可能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
這個討論因何而起?
會談論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偶然社群平台的河道上看到,是否可以對於政府機關這樣的行為提起違憲審查的討論。
這裡可能要先說一下,對於政府機關以命令的方式停止解析、限制接取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到的是具體、個案的「行政處分」。
因此,違憲審查往往不會是第一時間的救濟方法,第一線的救濟應該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先對於這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相關的程序。
如果個案中行政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認為行政處分合法妥適,相對人仍然想要救濟的話,才有機會後面進到後面的違憲審查的程序。
而今天禁小紅書這個狀況相對來講也比較麻煩,因為個別用戶本身並非全然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頂多就是受到行政處分影響的人,不一定具有適格,當然如果是在小紅書上面經營許久的大網紅、商家,那或許「有機會」可以進行救濟。
至於是否可以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可以救濟成功,或是最後必須要進到違憲審查,這個部分都沒有辦法很肯定的說會或是不會,沒有任何一件事情是絕對的。
但是第一時間的救濟方法,這個部分並不是我們今天這篇文章要討論的重點,我只是不專業小小分析一下河道上面看到的疑慮。
不過,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必須要先強調,這一次討論的焦點,不在於肯定或否定小紅書平臺本身的內容價值或地緣政治立場,也沒有要否認政府在資安與詐欺防治上的良善動機。
畢竟詐騙集團就真的是很該死,而且我也強烈認為小紅書應該要先以守法為先,再來談政府的行為是否有違憲之虞。
因此,這篇文章所要探討的,是國家公權力在處理任何網路爭議時,能否以「事前限制」這種限制最大的方式,繞過司法正當程序,直接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
社群平台的發言應受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保障
我們一般常講的言論自由,是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的「表現自由」裡面的其中之一。
所謂的表現自由,指得是將思想、觀念或意見以言行或其他可做為傳達的方法表現於外。
言論自由本身其實就包含了講學、著作以及出版自由的內涵,因此當不能落於藉由文字、圖畫、影像、聲音、舞蹈、戲劇、電腦程式等方式發表的「著作」、不能落於以平面印行方式散播的「出版」以及不能落於學校或其他學術文化機構講授或發展觀念的「講學」,就會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當然憲法第11條以外的也有其他表現自由的保障,這個部分就由其他條處理而不會放在這裡。
而在目前這個數位化,和社群平台高度發展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早已不限於實體的互動,還包含了在社群平台上面貼文的發布、分享以及評論的行為。
但是對於在社群平台上面的這類型的行為,是否會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還是需要比較詳盡的論述。
對於不同媒介的發言是否應該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可以追溯到大法官釋字(現在的憲法法庭)第364號解釋中的意旨,認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也就是說在當時就已經認為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會涵蓋備廣泛影響力的新興通訊傳播媒介[7]。
更直接的證據是來自於憲法法庭第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8],我們可以明確看到該判決審理的多個聲請案件中,刑法誹謗罪的案件事實有源自於臉書(Facebook)的貼文,以及限時動態上的發言等社群媒體的內容。
如果憲法法庭都已經決定受理聲請案並對此進行解釋,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明確宣示了,社群平台上的發言是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範圍。
這代表在社群平台上分享的每一篇旅行筆記、每一個美妝教學,都是受憲法保護的「言論」。
另外,學界亦有見解認為,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本身也是屬於事實上的「公共論壇(Public Forum)」,在民主社會中是屬於公共討論的空間,並且具有不可取代性[9][10]。
這樣的主張更可以彰顯,社群媒體使用者在平台上面的發言,會具備高度的公共性和公民價值。
雖然討論的主體不太相同,但是我們也可以美國佛羅里達州參議院第7072號法案來得到一個間接的證明,該法案討論的是政府是否可以限制大型平台審查其自身用戶言論的權力[11]。
如果大型社群平台的用戶發言不是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那其實政府所為的限制這個議題便不會上升到憲法層次的問題。
因此不論是從實務界或是學界,都可以看出隨著時代進步,用戶於社群媒體上面的發言,是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政府禁用小紅書構成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
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是指政府在資訊或是言論被散布出來以前,就對其進行審查、禁止或是預先管制的行為。
與之相反的,則是言論自由的事後懲罰,則是指國家在言論發表後,僅針對該言論已造成的實質危害,依法進行處罰或制裁,以平衡言論自由與其他法益或權利(如名譽權、公共秩序)的保護。
我們可以觀察到,近幾年憲法法庭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主要集中在事後懲罰居多,如同第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的是已經產生的言論來審查。
而我們也可以發現,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會比言論自由的事後懲罰傷害還要來的更大,而就歷年的大法官釋字的見解來看,對於限制的手段曾有過不同的審查標準。
以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12],認為藥商刊登藥物廣告的時候的申請核准,基於其為商業性言論,認為應該要採中度審查標準。
但後續在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13]中林子儀大法官的解釋理由書中有提到,事前限制會使得言論無法進入自由市場、執政者會代替社會大眾選擇有利於政府發言等等的理由,認為應該要推定違憲。
而於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14]中,雖然大法官們有意限縮於化妝品的廣告,但是對於言論自由事前限制採用的是嚴格審查標準。
經過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以後,對於言論自由事前限制的審查,有慢慢轉向嚴格審查的標準。
也就是說,政府必須要證明自己是為了追求重大利益,手段跟目的必須要有完美關聯性,沒有較小的侵害替代手段,而且要能夠證明存在迫在眉睫、無法補救的危險,政府的行為才能夠被認為是合憲。
政府一旦禁用小紅書,可能會構成的效果就是這個平台將在這一年沒有辦法提供服務,同時也預先封鎖了這一年甚至未來所有的發言、創作和資訊交換,也切斷了用戶從這個平台上面接收資訊的管道。
政府禁用小紅書這件事情,高度符合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按照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的意旨,必須要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審查來判斷是否違憲。
同時也必須由政府舉證,是否是真的有迫在眉睫的國安危機,才能加以限制小紅書的禁用。
很抱歉現在沒有辦法違憲審查
雖然我們前面講了政府禁用小紅書的行為可能有侵害言論自由的情形,但我們要判斷一件事情是不是違憲的,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而是憲法的守護者,憲法法庭說了算。
你可能會問,那我們這種一般的用戶,如果沒有辦法作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提起的行政救濟,那我們可不可以改要求違憲審查?我們要怎麼提起違憲審查?
其實目前的重點不是程序的問題,當然程序也很重要,而是現在的憲法法庭根本就處於沒有辦法運作的狀態。
2025年1月25日的時候,憲法訴訟法的條文正式生效,按照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憲法法庭必須要有10名大法官才可以進行實質評議。
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然而,從2024年10月31日過後,已經有7名大法官的任期屆滿,從那個時候到現在,後繼的人選都沒有得到立法院的同意任命,這也導致了憲法法庭一直沒有辦法進行實體判決[15][16][17]。
所以對於小紅書被禁造成困擾這件事情,只能說相當遺憾,憲法的守護者,憲法法庭目前沒有辦法做出任何判決。
當然不只有你有這個問題,目前已經累積了相當多的案件都沒有辦法得到救濟。
只是今天剛好這件事情到你身上了而已。
用連署突破現狀
當然我也可以直接跟你說,既然都已經有這麼多像是詐騙、國安疑慮,你可以選擇不要使用他。
而我也認為,應該要先督促小紅書本身符合法規,畢竟其他的社群軟體都有符合相關的法規範,小紅書不該是唯一的那一個例外。
但你會覺得這是你的生活,你的選擇,那麼,現在提供另外一條路徑。
目前已經發起了全國性的公民投票連署,希望可以廢止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讓憲法法庭可以重新運作,以下是傳送門↓
你真的覺得很不甘心的話,發起連署,啟動公投,我們就可以讓憲法法庭來審查政府禁用小紅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
同時,我們也可以重新讓許多被擱置的案件被審查。
我要怎麼連署公投?
連署公民投票,你必須要有自然人憑證,這裡我們小小介紹一下自然人憑證是什麼,以及怎麼讓你快速取得自然人憑證這個連署的必要資格。
什麼是自然人憑證?
自然人憑證是一張由政府內政部核發的一張晶片卡,外觀和健保卡、金融卡很像。
自然人憑證就像是一張「數位身分證」,裡面有一組獨一無二的電子憑證,可以用來在網路上證明「你就是你」。
有了自然人憑證以後妳可以做很多事情:線上報稅、查稅務資料、申請戶籍謄本、地籍謄本、參加電子公投連署等等各種使用政府的各種線上服務。
簡單來說,它就是一把「數位鑰匙」,讓你在網路上安全地打開政府的各種服務。
怎麼申請自然人憑證?
第一步:準備你的證件
帶著你的「身分證」(保險起見可以也帶印章),如果你是未成年人的話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陪同。
第二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由於自然人憑證不綁定戶籍地,因此全台各地的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辦理,可以在google地圖搜尋「戶政事務所」就可以囉!
第三步:臨櫃辦理自然人憑證
到各地的戶政事務所以後,可以先抽號碼牌。
到櫃檯的時候會需要填寫一份申請的表格確認你的基本資料。
繳費250元,所以請記得要帶現金喔!
非常快速,現場只要等待10分鐘就可以很快拿到自然人憑證囉!
自然人憑證上面會有你的名字以及憑證的晶片,這個就是專屬於你的數位身分證,而他的上面會有密碼,要記好因為之後都會用到。
我要怎麼使用自然人憑證?
首先你必須要準備一台讀卡機,我自己購買的是E-books的「T29 晶片ATM+複合讀卡機+三槽USB集線器」
他不貴,最多就500元一定有一台,要確定的事情是他在側邊有一個很大的插入口寫「Smart Card」,這就是可以插入我們自然人憑證的讀卡機喔!
當確定有了自然人憑證以及讀卡機以後,我們還要下載用於自然人憑證的卡片管理系統,下面給你傳送門↓
安裝好程式以後,你就可以在下圖黑色框框的地方發現可以讀到自然人憑證了!
然後簡單的把資料填一填,就可以完成連署囉!讓憲法法庭來幫我們審查政府這樣干預言論自由的行為是不是真的合理的!
結語
在當代的民主社會裡面,言論自由並不只是單純抽象的理念,而是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要去守護的權利。
但同時我們也必須要銘記在心,政府對於人民所有的限制不一定都是為了要侵害你的權利,有時候反而可能是為了要保護你。
而從前面的分析我們也曉得,不限於是傳統言語或是紙本的言論,包含在大型社群平台的貼文、限時動態,都是言論自由應該要被保障的一環。
你的每一則貼文跟限動,都是屬於應該要被保障的範圍。
而當憲法法庭因為制度被停擺,無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時,公投就是我們最直接的工具,也是我們最後的手段。
我們連署的目標,是為了解除憲法法庭的停擺危機,讓憲法的守護者能夠重新作用,讓所有停滯的案子得以被救濟。
最後的最後還是要強調,小紅書本身的爭議多,但行為違法卻是不爭的事實,就算你認為他是侵害言論自由,也該是由憲法法庭來審查喔!合不合憲,我們請交給專業的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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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新浪科技. (2024, Mar 25). 小红书公司简介:2013年由毛文超和瞿芳创立. 取自 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4-03-25/doc-inappxsp7462133.shtml
[2] NOWnews. (2025, Dec 4). 小紅書封鎖懶人包/何時開始、解禁?沒刪會怎樣?300萬用戶必看。取自 https://www.nownews.com/news/6761557
[3] 中央社. (2025, December 3). 數發部揭資安高風險APP 小紅書全數違規15項最多. 中央社 CNA.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512030203.aspx
[4] TVBS新聞網. (2025, Dec 4). 小紅書封鎖懶人包》為何被禁?沒刪會怎樣?300萬用戶影響一次看。取自 https://news.tvbs.com.tw/life/3063328
[5] 三立新聞網. (2025, Dec 5). 小紅書封鎖一文看懂/為何被禁?沒刪除會開罰嗎?300萬用戶影響秒懂。取自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1054
[6] Yahoo奇摩新聞(轉載三立新聞網). (2025, Dec 4). 小紅書封鎖一文看懂/為何被禁?沒刪除會開罰嗎?300萬用戶影響秒懂。取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7%B4%85%E6%9B%B8%E5%B0%81%E9%8E%96-%E6%96%87%E7%9C%8B%E6%87%82-%E7%82%BA%E4%BD%95%E8%A2%AB%E7%A6%81-%E6%B2%92%E5%88%AA%E9%99%A4%E6%9C%83%E9%96%8B%E7%BD%B0%E5%97%8E-300%E8%90%AC%E7%94%A8%E6%88%B6%E5%BD%B1%E9%9F%BF%E7%A7%92%E6%87%82-225400268.html
[7] 司法院. (1994年9月23日). 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司法院。
[8] 司法院憲法法庭. (2023年6月9日).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有關處罰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部分,尚無違憲。司法院。
[9] 許炳華. (2023). 社群媒體與言論自由—國家行為、公共論壇、政府言論. 臺灣科技法學叢刊, (6), 61–125.
[10] 楊劭楷. (2020). 社群媒體假訊息管制之言論自由分析 (未出版之碩士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
[11] 許育典, & 李霽恆. (2023). 政府監管大型社交網路平台審查言論的合憲性探討——以美國佛羅里達州參議院第7072號法案為核心.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80), 1–55.
[12] 司法院. (1996年6月21日). 釋字第414號解釋:關於出版品之事前審查,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司法院。
[13] 司法院. (2008年10月3日). 釋字第644號解釋:關於集會遊行法須事前許可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司法院。
[14] 司法院. (2017年1月6日). 釋字第744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限制商業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司法院。
[15]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5, July 25). 【聲明】遺憾!憲法法庭繼續空轉,犧牲人民權益!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34179
[16]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5, March 6). 聲明|拆除憲政未爆彈 籲請憲法法庭暫停適用《憲訴法》新修正條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915
[17] 永社. (2025, September 2). 【永社聲明】憲法法庭已停擺222天,憲政秩序應盡速恢復正常運作. 台灣永社. https://www.taiwanforever.org.tw/2025/09/222.html
FAQ
為什麼政府要禁用小紅書?
因為資安檢測全數未合格,並涉及詐騙案件與境外伺服器資料回傳。
社群平台上的發言算不算言論自由?
算,憲法第11條保障的表現自由涵蓋社群媒體的貼文與分享。
什麼是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
政府在言論發表前就禁止或封鎖,影響比事後懲罰更大。
憲法法庭為什麼沒辦法處理?
因為大法官人數不足,制度停擺,無法進行實質判決。
公投連署能解決什麼問題?
能廢除憲法訴訟法的限制條文,讓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審查政府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是否合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