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什麼事情?

本篇文章開始以前,我想要先強調一下,這篇文章並不是為了小紅書而背書,同時我也認為應當要求小紅書先遵守我國法律。

畢竟其他的社群軟體都有符合法規,小紅書不能是唯一的例外。

而同時我們也應該要曉得,政府的規範與行為不全然都是為了侵害你的權利而設置的,有時候可能是為了要保護你。

但是基於社群有討論相關的議題,所以嘗試分析政府措施是否恰當,先行敘明。

什麼是小紅書?

小紅書是一款中國流行的社群電子商務(Community E-commerce)應用程式,2013年由毛文超和瞿芳創立,最一開始的時候是一個分享海外購物心得和旅遊攻略的平台[1]。

小紅書的核心定位是「生活方式分享社區」,用戶可以在平台上發布以圖片和短影片為主的「筆記」,分享美妝、時尚、美食、旅行、家居、運動等多元生活方式內容。

該平台的特色之一是「種草文化」,也就是說用戶可以透過分享或推薦好物,激發他人購買慾望,這種真實或個人體驗的分享可以大幅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買意願。

另外,根據我國內政部、刑事局或國家安全單位提供的資訊,在台灣目前小紅書的使用者已突破三百萬,尤其在美妝、旅遊與生活方式領域形成社群[2]。

對於三百萬台灣用戶來說,小紅書不只是一個App,更是分享美妝心得、旅行攻略、運動打卡,並找到同好社群的數位家園。無數的「種草筆記」構成的數位生活,而政府如今的禁用決定,等於是直接切斷了與這個社群、以及與同溫層交流所有生活靈感的連結。

小紅書的禁用

2025年12月3日,政府公布對抖音、小紅書、微博、微信及百度雲盤等5款行動應用程式的資安檢測結果,指出這些App普遍存在蒐集敏感資訊、讀取儲存空間、資料回傳與分享等風險行為。[3]

隔日,內政部於2025年12月4日針對小紅書發布暫行措施。內政部說明,國家安全局先前對小紅書進行資安檢測,15項指標全數未合格;自2024年至該新聞稿發布時,小紅書已涉入1,706件詐騙案件,造成新臺幣2億4,768萬餘元財產損失。因平台未配合依法調取必要資料,執法機關偵辦與被害人求償也面臨困難。[18]

內政部並指出,小紅書未在臺設置可配合我國法令義務的法律代表人,政府曾透過海基會函請其母公司提出改善作為,但截至暫行措施發布時仍未獲回應。[18]

因此,內政部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對小紅書發布網際網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命令,暫定期間一年,並表示後續將視業者是否回應、配合法規與改善數位安全風險,再研議後續處置。[18]

這項措施在臺灣網路環境中限制使用者接取小紅書。至於措施是否必要、範圍是否過廣,以及對使用者表意與接收資訊自由造成的影響,則是本文接下來要討論的憲法問題。

政府禁用小紅書可能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

這個討論因何而起?

會談論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偶然在社群平台的河道上看到,是否可以對於政府機關這樣的行為提起違憲審查的討論。

這裡可能要先說一下,對於政府機關以命令的方式停止解析、限制接取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到的是具體、個案的「行政處分」。

因此,違憲審查往往不會是第一時間的救濟方法,第一線的救濟應該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先對於這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相關的程序。

如果個案中行政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認為行政處分合法妥適,相對人仍然想要救濟的話,才有機會進到後續的違憲審查程序。

而今天禁小紅書這個狀況相對來講也比較麻煩,因為個別用戶本身並非全然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頂多就是受到行政處分影響的人,不一定具有適格,當然如果是在小紅書上面經營許久的大網紅、商家,那或許「有機會」可以進行救濟。

至於是否可以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可以救濟成功,或是最後必須要進到違憲審查,這個部分都沒有辦法很肯定的說會或是不會,沒有任何一件事情是絕對的。

但是第一時間的救濟方法,這個部分並不是我們今天這篇文章要討論的重點,我只是不專業小小分析一下河道上面看到的疑慮。

不過,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必須要先強調,這一次討論的焦點,不在於肯定或否定小紅書平臺本身的內容價值或地緣政治立場,也沒有要否認政府在資安與詐欺防治上的良善動機。

畢竟詐騙集團就真的是很該死,而且我也強烈認為小紅書應該要先以守法為先,再來談政府的行為是否有違憲之虞。

因此,這篇文章所要探討的,是國家公權力在處理任何網路爭議時,能否以「事前限制」這種限制最大的方式,繞過司法正當程序,直接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

社群平台的發言應受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保障

我們一般常講的言論自由,是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的「表現自由」裡面的其中之一。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所謂的表現自由,指得是將思想、觀念或意見以言行或其他可做為傳達的方法表現於外。

言論自由本身其實就包含了講學、著作以及出版自由的內涵,因此當不能落於藉由文字、圖畫、影像、聲音、舞蹈、戲劇、電腦程式等方式發表的「著作」、不能落於以平面印行方式散播的「出版」以及不能落於學校或其他學術文化機構講授或發展觀念的「講學」,就會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當然憲法第11條以外的也有其他表現自由的保障,這個部分就由其他條處理而不會放在這裡。

而在目前這個數位化,和社群平台高度發展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早已不限於實體的互動,還包含了在社群平台上面貼文的發布、分享以及評論的行為。

但是對於在社群平台上面的這類型的行為,是否會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還是需要比較詳盡的論述。

對於不同媒介的發言是否應該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可以追溯到大法官釋字(現在的憲法法庭)第364號解釋中的意旨,認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也就是說在當時就已經認為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會涵蓋具備廣泛影響力的新興通訊傳播媒介[7]。

另一個可以參考的例證,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8] 該判決審理的多個原因案件中,確實包含Facebook貼文及限時動態上的發言。

不過,這號判決的主軸是刑法誹謗罪的處罰,以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衡量,並不是針對所有社群平台內容作成一項概括判斷。因此,比較精確的說法是:憲法法庭已把社群平台上的具體表意納入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的分析;這可以作為社群媒體表意同樣會進入憲法保障與權利衡量的實務例證。

也就是說,在社群平台分享旅行、美妝、生活經驗或公共議題意見,都可能屬於受憲法保障的表意活動;但具體保障程度仍會依內容、情境,以及是否與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衝突而有所不同。

另外,學界亦有見解認為,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本身也是屬於事實上的「公共論壇(Public Forum)」,在民主社會中是屬於公共討論的空間,並且具有不可取代性[9][10]。

這樣的主張更可以彰顯,社群媒體使用者在平台上面的發言,會具備高度的公共性和公民價值。

雖然討論的主體不太相同,但是我們也可以從美國佛羅里達州參議院第7072號法案得到一個間接的證明,該法案討論的是政府是否可以限制大型平台審查其自身用戶言論的權力[11]。

如果大型社群平台的用戶發言不是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那其實政府所為的限制這個議題便不會上升到憲法層次的問題。

因此不論是從實務界或是學界,都可以看出隨著時代進步,用戶於社群媒體上面的發言,是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政府禁用小紅書構成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

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是指政府在資訊或是言論被散布出來以前,就對其進行審查、禁止或是預先管制的行為。

與之相反的,則是言論自由的事後懲罰,則是指國家在言論發表後,僅針對該言論已造成的實質危害,依法進行處罰或制裁,以平衡言論自由與其他法益或權利(如名譽權、公共秩序)的保護。

我們可以觀察到,近幾年憲法法庭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主要集中在事後懲罰居多,如同第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的是已經產生的言論來審查。

而我們也可以發現,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會比言論自由的事後懲罰傷害還要來的更大,而就歷年的大法官釋字的見解來看,對於限制的手段曾有過不同的審查標準。

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處理的是藥物廣告刊播前須經核准的規定。多數意見認為藥物廣告具有商業言論性質,且與國民健康有密切關係,因此當時的事前核准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11條。[12]

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處理的則是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時,主管機關得因其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不予許可的規定。該解釋認為,這種以政治主張內容為判斷標準的事前管制,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結社自由。[13]

到了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大法官針對化粧品廣告刊播前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指出,這類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除非是為了避免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而且有即時司法救濟等嚴格程序保障,否則原則上不應採取。[14]

這三號解釋顯示,事前管制是否合憲,不能只看它發生在言論發表之前,還要進一步考量言論類型、保護目的、限制範圍、危害是否直接而急迫,以及是否存在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法與有效救濟。

小紅書的停止解析、限制接取,並不像釋字第414號或第744號所處理的制度一樣,要求每一則內容在刊播前先送主管機關審查;但它的效果,是在措施期間內同時阻斷平台上未來的發言、創作、資訊交換與使用者接收資訊的管道。

因此,本文認為,整體平台接取限制與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具有高度相似的憲法疑慮,可以參照既有事前審查法理,檢驗政府所追求的利益是否重要、措施範圍與期間是否必要、是否存在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以及有沒有足夠的程序與救濟保障。

但必須說清楚:這是本文對既有釋憲法理的類比適用與法律評價。截至2026年9月3日,憲法法庭並未針對這一項小紅書接取限制作成判決,也沒有直接宣告此類措施一律構成釋字第744號所說的事前審查,或一律適用完全相同的審查標準。

所以,這項措施最後是否合憲,仍須回到具體法源、政府提出的資安與詐欺風險、限制的範圍與期間、替代手段,以及當事人能否取得有效救濟等因素綜合判斷。

原文發表時,憲法法庭為什麼難以運作?

雖然前面分析了政府限制接取小紅書可能涉及言論自由,但要對一項法律或確定終局裁判作出有拘束力的違憲判斷,最後仍須依憲法訴訟制度,由憲法法庭審理。

本文原寫於2025年12月5日。當時的困難在於,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要求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少於10人,宣告違憲則至少須有9人同意;但自2024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後,繼任人選尚未補足,憲法法庭只剩8名大法官,因此長時間無法依該門檻作成實體判決。[15][16][17]

這也是原文當時會說「憲法法庭沒有辦法運作」的原因。那句話是在描述2025年12月5日的制度狀態,不是現在的情況。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等規定,因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反正當立法程序與權力分立原則,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19]

此後憲法法庭已恢復作成判決。截至2026年9月3日,官方判決列表已列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至第6號,因此已不能再用現在式把憲法法庭描述為完全無法作成判決。[20]

不過,法庭恢復作成判決,不等於一般使用者可以直接跳過原有救濟程序,立即請求憲法法庭判斷小紅書措施是否違憲。個案能否進入憲法法庭,仍須依聲請類型符合相應的法定要件。

當時的公投連署方案,以及後續發展

本文在2025年12月5日發表時,第900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正在進行電子連署。該案希望廢止《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以排除「至少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至少9名同意才能宣告違憲」的門檻;在當時,這是民間試圖回應憲法法庭停擺的一條公民行動路徑。

原連署頁面現保留作為歷史資料:

第900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頁面(連署期間已截止)

第900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頁面
第9001案公投電子連署頁面;目前連署期間已截止

後續制度發展已經超過原文的行動主張。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等規定失效;第9001案電子連署頁面目前也顯示連署期間已截止。因此,這一段不再作為讀者現在可以執行的連署呼籲,而是保留當時的制度背景與公民行動紀錄。[19][21]

還要補充的是,即使公投完成或相關門檻被排除,也不代表憲法法庭會自動審查小紅書接取限制。對特定行政措施有爭議的人,原則上仍要先循相應的行政救濟與訴訟程序;如果最後要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通常還須取得對自己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用盡審級救濟,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等要件。[22]

現行自然人憑證怎麼申請與使用?

雖然第9001案電子連署已經截止,自然人憑證仍可用於多項政府線上服務。以下不再把它寫成參與本案連署的行動教學,而是依現行規範保留一般性的申辦與使用說明。實際申辦資格、費用與軟體介面日後仍可能變動,辦理前請再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公告為準。

什麼是自然人憑證?

自然人憑證是由內政部核發的晶片卡,外觀與健保卡、金融卡相似。卡片內含個人專屬的電子憑證,可在網路上確認使用者身分,像是一把開啟政府線上服務的「數位鑰匙」。

自然人憑證外觀
自然人憑證的外觀

取得自然人憑證後,可以依各服務系統的規定使用線上報稅、查詢稅務資料、申請戶籍謄本或地籍謄本等功能;是否支援特定服務,仍以該服務平台的最新公告為準。

怎麼申請自然人憑證?

依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現行規定,申請人須年滿18歲、在臺灣設有戶籍,且未受監護宣告;申請時必須由本人辦理,不能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代辦。[23][24]

辦理時,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準備可正常使用的電子信箱、行動電話號碼及新臺幣250元工本費,前往可受理自然人憑證申請的戶政事務所。自然人憑證不綁定戶籍地,但仍建議出發前先向預定前往的戶政事務所確認受理時間與繳費方式。[23][24]

臨櫃核對身分與資料後,官方說明的製卡時間約為5至10分鐘,不包含現場候等時間。[24]

我要怎麼使用自然人憑證?

桌上型或筆記型電腦通常需要搭配可讀取自然人憑證晶片的讀卡機。原文使用的E-books T29讀卡機只是作者當時的個人設備範例,不代表唯一或官方指定型號;選購時應確認設備與自己的作業系統、連接埠及智慧卡規格相容。

作者撰文時使用的自然人憑證讀卡機
作者撰文時使用的讀卡機;型號僅為個人設備範例

使用前,請依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最新指引安裝「跨平台網頁元件」,不要再以原文的舊HiCOS下載頁作為固定入口。[25]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

自2025年9月23日起申辦的自然人憑證,預設PIN碼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出生月日4碼」共8碼;它不是印在卡面上的密碼。為了安全,首次使用後應依官方指引修改PIN碼並妥善保管。[24]

自然人憑證舊版操作介面示意
舊版操作介面示意;實際畫面請以現行跨平台網頁元件為準

安裝元件、插入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後,再依欲使用的政府服務頁面操作。因第9001案連署已截止,本文不再保留「填完資料就可以完成連署」的現在式說法。

結語

在當代民主社會裡,言論自由不是抽象口號,而是每一個公民都需要持續理解與守護的權利。但同時也要記得,政府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不一定是為了侵害權利,有時也可能是為了保護資安、財產或其他公共利益。

社群平台上的貼文、限時動態與影音創作,都可能進入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但保障並非毫無界線。當表意活動與他人權利、詐欺防制、資訊安全或國家安全發生衝突時,仍需要檢驗政府措施是否有充分法源、是否必要、是否過度,以及人民能否獲得有效救濟。

原文在2025年12月5日、憲法法庭長時間無法作成實體判決的背景下,寫下:

不要只是旁觀,申請自然人憑證,讓自由不再沉默!讓憲法法庭重新運轉!

這段話記錄了當時的公民行動訴求。後來,第9001案連署截止,憲法法庭也在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後恢復作成判決。因此,現在更精確的結論是:制度已經改變,但小紅書接取限制本身是否合憲,仍不能只憑任何一方的立場直接下結論,而要由有權機關在具體案件中,依法律、事實與比例原則進行審查。

小紅書本身仍有資安、詐欺風險與配合法規義務等爭議;指出政府措施可能涉及言論自由,也不等於替平台免除守法責任。真正需要守住的,是不論爭議對象是誰,國家限制基本權時都必須提出足夠理由、遵守正當程序,並接受司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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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新浪科技. (2024, Mar 25). 小红书公司简介:2013年由毛文超和瞿芳创立. 取自 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4-03-25/doc-inappxsp7462133.shtml

[2] NOWnews. (2025, Dec 4). 小紅書封鎖懶人包/何時開始、解禁?沒刪會怎樣?300萬用戶必看。取自 https://www.nownews.com/news/676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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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VBS新聞網. (2025, Dec 4). 小紅書封鎖懶人包》為何被禁?沒刪會怎樣?300萬用戶影響一次看。取自 https://news.tvbs.com.tw/life/3063328

[5] 三立新聞網. (2025, Dec 5). 小紅書封鎖一文看懂/為何被禁?沒刪除會開罰嗎?300萬用戶影響秒懂。取自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1054

[6] Yahoo奇摩新聞(轉載三立新聞網). (2025, Dec 4). 小紅書封鎖一文看懂/為何被禁?沒刪除會開罰嗎?300萬用戶影響秒懂。取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7%B4%85%E6%9B%B8%E5%B0%81%E9%8E%96-%E6%96%87%E7%9C%8B%E6%87%82-%E7%82%BA%E4%BD%95%E8%A2%AB%E7%A6%81-%E6%B2%92%E5%88%AA%E9%99%A4%E6%9C%83%E9%96%8B%E7%BD%B0%E5%97%8E-300%E8%90%AC%E7%94%A8%E6%88%B6%E5%BD%B1%E9%9F%BF%E7%A7%92%E6%87%82-225400268.html

[7] 司法院. (1994年9月23日). 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司法院。

[8] 司法院憲法法庭. (2023年6月9日).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有關處罰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部分,尚無違憲。司法院。

[9] 許炳華. (2023). 社群媒體與言論自由—國家行為、公共論壇、政府言論. 臺灣科技法學叢刊, (6), 61–125.

[10] 楊劭楷. (2020). 社群媒體假訊息管制之言論自由分析 (未出版之碩士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

[11] 許育典, & 李霽恆. (2023). 政府監管大型社交網路平台審查言論的合憲性探討——以美國佛羅里達州參議院第7072號法案為核心.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80), 1–55.

[12] 司法院. (1996年11月8日). 釋字第414號解釋:藥物廣告刊播前應經核准之規定,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與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尚無牴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95

[13] 司法院. (2008年6月20日). 釋字第644號解釋: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時,以其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不予許可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25

[14] 司法院. (2017年1月6日). 釋字第744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限制商業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司法院。

[15]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5, July 25). 【聲明】遺憾!憲法法庭繼續空轉,犧牲人民權益!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34179

[16]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5, March 6). 聲明|拆除憲政未爆彈 籲請憲法法庭暫停適用《憲訴法》新修正條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915

[17] 永社. (2025, September 2). 【永社聲明】憲法法庭已停擺222天,憲政秩序應盡速恢復正常運作. 台灣永社. https://www.taiwanforever.org.tw/2025/09/222.html

[18] 內政部. (2025年12月4日). 內政部守護民眾資訊安全 對涉詐高風險APP發布暫行措施.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34958

[19] 憲法法庭. (2025年12月19日).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8011

[20] 憲法法庭. (2026). 判決列表. https://cons.judicial.gov.tw/judcurrentNew1.aspx?fid=38

[21] 中央選舉委員會. (n.d.).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第9001案. https://referendum.cec.gov.tw/depose/9001

[22] 全國法規資料庫. (current).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23]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current). 憑證申辦窗口RAC. https://moica.nat.gov.tw/rac.html

[24]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current). 十大常見問題. https://moica.nat.gov.tw/tenMajorFaq.html

[25]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current). 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 https://moica.nat.gov.tw/rac_plugin.html